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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一大队未依法处理,存在失职、渎职行为

2016年12月8日下午3点到4点半期间,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部分人员在滨州3号口滨城收费站,对所有过往车辆逐一进行排查,造成了进入双向车辆积压严重。在短短1个半小时内就有近20辆被查,让人不理解的是这些车辆都是因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,都给处罚150元,计分分值1分的处理(通过他们的处罚决定书都都可以查到),并未要求扣车。请问为什么不轻警告处理(先开处罚决定书),而且态度非常恶劣,都按150元处罚;记分分值1分是按那条条例那条规定;为什么不扣车,是谁赋予他们乱用职权,不依法处理,这种失职、渎职行为由谁来负责。

附: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 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:(二)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;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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